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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动上交!村民在河里发现1枚手雷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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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动上交!村民在河里发现1枚手雷……

主动上交!村民在河里发现1枚手雷……

本文转自(zhuǎnzì)【吉安公安】; 枪爆无小事,平安重于(zhòngyú)山 “缉枪治爆”专项行动(xíngdòng)开展以来 枪爆违法犯罪的打击、宣传(xuānchuán)力度 切实(qièshí)消除社会治安潜在隐患 保障群众(qúnzhòng)生命财产安全 青原区富田镇村民杜(dù)先生 来到青原(qīngyuán)分局富田派出所 该手雷系杜先生(xiānshēng)多年前 在村口的小河(xiǎohé)中发现 随后一直放置在家中(jiāzhōng) ▲发现手雷的小河边(xiǎohébiān)。 在(zài)开展“治安大村长”走访活动时 宣讲了(le)非法持有、私藏 枪支弹药的(de)严重危害 以及(yǐjí)所需面临的法律惩处 “听到民警(mínjǐng)讲解后, 还有这个‘定时炸弹(dìngshízhàdàn)’。” 想起(xiǎngqǐ)了多年前捡到的这枚手雷 主动交到(jiāodào)富田派出所 民警对杜先生(xiānshēng)积极配合公安机关 开展“缉枪治爆(jīqiāngzhìbào)”工作 主动上交(shàngjiāo)手雷的行为 同时鼓励其(qí)积极宣传发动身边人 主动联系公安机关并(bìng)上缴 ▲该(gāi)手雷已由公安机关按规定安全妥善处置。 该枚手雷已由青原(qīngyuán)分局治安大队 按规定(ànguīdìng)安全妥善处理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(qiāngzhī)管理法》 第三条国家严格管制枪支。禁止(jìnzhǐ)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(guīdìng)持有、制造(包括变造、装配)、买卖、运输、出租、出借枪支。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(wéifǎn)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。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(jiǎnjǔ)的义务。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,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(rényuán),给予奖励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(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)刑法》 第一百二十八(yībǎièrshíbā)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,非法持有、私藏枪支、弹药的,处三年以下(yǐxià)有期徒刑(yǒuqītúxíng)、拘役或者管制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,非法(fēifǎ)出租、出借枪支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(chǔfá)。 依法(yīfǎ)配置枪支的人员,非法出租(chūzū)、出借枪支,造成严重后果的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 单位犯第二款、第三款罪的(de)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(zhǔguǎnrényuán)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 供稿 | 青原分局(fēnjú)王裕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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